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39.96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49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 6.49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9.9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6.49 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草案公告日公
(万股) 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张春 中国 董事、总经理 50.00 6.76% 0.28%
赵之光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6.76% 0.28%
巴音及合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2.43% 0.10%
张国宏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27.00 3.65% 0.15%
谢志坚 中国 财务总监 27.00 3.65% 0.15%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4 人) 467.96 63.24% 2.61%
预留部分 100.00 13.51% 0.56%
合计 739.96 100.00% 4.13%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授予未满一年的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