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授予价格为 6.49 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9.96 万股
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