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于 2021 年 7
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66 号)同意,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075,00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 45,000,000.00 元(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47,169,811.32 元,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民币
2,169,811.32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726,075,0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141 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电容式触摸屏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一级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变更为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实施地点由惠州宝明科技园变更为赣州宝明科技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募集资金投
号 (元) 资项目
宝明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LED 背光源扩
1 观澜支行 747173785308 145,663.40 产建设项目
宝明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容式触摸屏
2 深圳宝安支行 632204117 69,696.88 扩产建设项目
宝明科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200000146840 研发技术中心
3 分行营业部 00035456226 320,345.29 建设项目
宝明精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LED 背光源扩
4 观澜支行 758873808249 106,873,313.72 产建设项目
宝明精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容式触摸屏
5 深圳宝安支行 643068999 5,195,541.85 扩产建设项目
宝明精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200000187158 研发技术中心
6 分行营业部 00035592987 31,607,429.68 建设项目
赣州宝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容式触摸屏
7 深圳宝安支行 665008995 122,786,232.36 扩产建设项目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中信证券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均称“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已在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宝明科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宝明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科伊、陈立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宝明科技、宝明精工、赣州宝明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