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证券代码:002990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股的 2.2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225.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股的 1.79%,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624.0000 万股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盛视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5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5%、35%;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年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5%、35%,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2 年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以及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在 2021 年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预留限制性股票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在 2022 年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盛视科技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盛视科技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8
第十三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30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3
第十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6
第十六章 附则...... 3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盛视科技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