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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美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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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二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
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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