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通过公司招投标程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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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珵 卫建国 黄继武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