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议案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交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我们认为:公司下属企业本次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系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通过公司招投标程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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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珵 卫建国 黄继武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