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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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aomei New Material Co., Ltd.
(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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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5,821.4142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3,277.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豪美控股,实际控制人董卫峰、
董卫东、李雪琴,董卫峰、董卫东控制的泰禾投资以及
李雪琴控制的南金贸易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
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减持
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2、通过合力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梁志康、项胜前、刘光芒、许忠民、舒鸿渐、沈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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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
遵守前述规定。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
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通过合力富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梁杏梅、梁信
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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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
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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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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