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86 深市 宇新股份


首页 公告 宇新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宇新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2-04-09

宇新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5、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67.6 万股的 2.84%,其中首次授予 386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67.6 万股的 2.43%;预留 64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67.6 万股的 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8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0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 539 人,
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13.17%。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
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30%、30%、40%。
    10、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借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新股份/公司    指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满之日或回购
                    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优秀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审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依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0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 539 人,
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13.17%。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