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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8

森麒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2-030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7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
股份463,784,8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3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68,221,0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6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
表股份95,563,7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0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46,870,6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95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2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8,919,8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90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鑫石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恒厚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新疆瑞森创盈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8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及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1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官昌罗、孙贝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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