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0-02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6日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
“股东”)共有1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1,7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50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01,7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7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3人,代表股份
2,7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1%;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1%;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7%;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89%;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89%;反对1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7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7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芯瑞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