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 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二)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鑫辉投资为彭友、王玲丽夫妇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彭友出资额占鑫 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王玲丽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鑫辉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鑫智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 实际控制人王玲丽出资额占鑫智咨询出资总额的 45.23%,鑫智咨询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王玲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鑫辉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0.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18.82%;鑫智咨询持有发行人 17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8%。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三)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承诺:
彭清保与实际控制人彭友系兄弟关系,戴勇坚为实际控制人王玲丽的姐姐的 配偶。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四)发行人股东南山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五)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王鹏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 王光照、张红贵、吴奇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通过鑫 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关于所持 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苏华、丁磊、陶李承诺
发行人监事苏华、丁磊、陶李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华、丁 磊、陶李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八)伍春银等其他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
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 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 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