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证券代码:002982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声 明
一、本摘要仅列举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并非全部内容。摘要的目的在于便利投资者快速了解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如您需要了解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详情,务请阅读《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4.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634,952 股的 1.78%。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和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共计 144 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16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4.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634,952 股的 1.78%。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基本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 的比例
例
何业春 董事、副总裁、董事 10 3.93% 0.07%
会秘书
吴志刚 副总裁 10 3.93% 0.07%
覃海鸥 副总裁 10 3.93% 0.07%
涂毅 副总裁 10 3.93% 0.07%
李治权 董事、财务总监 10 3.93% 0.07%
蒋京 董事 3 1.18% 0.0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 6 人) 53 20.82% 0.37%
中层/基层管理/技术人员 201.60 79.18% 1.41%
(138 人)
合计(144 人) 254.60 100% 1.78%
注: 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日期: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 60 日内应授予完毕的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再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红利、股票拆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的时间 解除限售的比例
售的安排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50%
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类激励对象在限售股解除限售之后,应持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已解除限售的激励股票时应当遵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1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1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股票交易总额/该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7.8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8.15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16 元/股。
四、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不得发生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得发生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期的限售期结束后,公司及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不得发生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得发生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未满足上述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