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56 名激励对象中,除 1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S<60 而不得行权、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 2 名激励对象因担
任监事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其余46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