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333.34万元。 13,635.49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仪器仪表、自动化设备、空气
净化器、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研究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医疗
营范围:仪器仪表、自动化设备、空气
诊断、监护、治疗设备和一类、二类、
净化器、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研究开
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
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研究、
关服务,以及I类、Ⅱ类、Ⅲ类6840体外
开发、制作软件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诊断试剂的销售(具体范围详见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2 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研究、开发、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制作软件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
可经营);医疗诊断、监护、治疗设备和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以及I类、Ⅱ类、
营);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
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的销售(具体范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输
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电
池零配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
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住房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13333.3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635.49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
1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股13,635.4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4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助。 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5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
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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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要约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7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8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