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245名激励对象331.9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期激励计划简述
本期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
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均为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包括 1 名外籍员工,任职公司品质部经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票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票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8.16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
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
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1、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2、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张贴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拟激励对象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9日,截至2023年1月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提
4、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