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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4-14

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19 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发
行人”、 “华盛昌”)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如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在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内继续进行回购。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 50%,同时当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比例范围内继续增持。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资金额度内继续增持。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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