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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安宁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 9:15—
15:00 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 197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阳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6,934,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1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6,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8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4,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4,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4,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7%。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6,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548%;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6,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548%;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嘉骏、唐诗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数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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