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8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米易县垭口镇;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 80 号;邮
617200。 政编码:6172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十六)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十六)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或者没有
联交易,或者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议通过。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人)时; 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情形。
修订前 修订后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作出述职报告。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