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四 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李萍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李萍女士之子肖鼎恒先生近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3日至8月24日,公司监事李萍女士之子肖鼎恒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元/ 交易金额
(股) 股) (元)
2022 年 8 月 23日 买入 200 42.00 8,400.00
2022 年 8 月 24日 卖出 200 41.62 8,324.00
2022 年 8 月 24日 买入 200 40.89 8,178.00
肖鼎恒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得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截至本公告日,肖鼎恒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5%)。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李萍女士及其子肖鼎恒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因肖鼎恒先生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本次操作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2、李萍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亲属未充分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短线交易的买卖时点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李萍女士本人的意见,李萍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李萍女士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李萍女士及其亲属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李萍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李萍女士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李萍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