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3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的证券。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修订前 修订后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