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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安宁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0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实际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4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5,28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62,892,452.83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52,389,547.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全部到位,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0CDA40112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22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并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攀枝花安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矿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近日与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安宁矿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攀枝花安宁矿业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    6840000010120100035842

                                    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攀枝花安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分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监管资金仅用于乙方“潘家田铁矿技改扩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分批划付。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忠富、邵伟才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丁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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