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和茂街333号 公司八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楼继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7 人,代表股份 71,333,37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9.385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333,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385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代表股份 2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汤士永律师、丁旭巍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3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8%;
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表决结果:同意 71,33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8%;
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3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8%;
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3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8%;
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34%;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8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3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8%;
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7.01 审议通过了《董事长楼继勇 2024 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楼继勇先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43,26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28,07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2 审议通过了《董事、总经理陈镭 2024 年度薪酬》
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43,61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3 审议通过了《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陈涛 2024 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涛女士回避表决,所持股份168,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1,165,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4 审议通过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健 2024 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何健先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149,10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1,1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5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邓菊秋 2024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6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夏雷 2024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7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唐军 2024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8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主席罗太容 2024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9 审议通过了《监事刘成梅 2024 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成梅女士回避表决,所持股份36,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71,29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10 审议通过了《监事吴碧芸 2024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34%;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汤士永律师、丁旭巍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