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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4

瑞玛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2-016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基于前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玛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  玛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工商行政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92546102W。  代码 91320505592546102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2,5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 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上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市。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12,0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面值一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
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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