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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博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8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 66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66.41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2,代表股份76,8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73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7,79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79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67,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91,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4,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127%;反1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
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王兆春先生、成君先生、曾宪之先生、付林先生、陈均先生因涉及自身利益回避表决。前述五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为83,776,4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61,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2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61,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10%;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成君先生因涉及自身利益回避表决,成君先生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6,200,000股。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兆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王兆春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陈均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付林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付林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成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成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冰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李冰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谭立峰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谭立峰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宝山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黄宝山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01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李梨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李梨女士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02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家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9,383,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6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16%。

  根据表决结果,刘家龙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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