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董事陈均先生、独立董事宋小宁
先生、黄宝山先生以通讯方式与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 2023 年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编制和审核《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以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就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编制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在内部控制中取得的成绩及进一步提升的方向。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
低原则,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569,620,724.34
元。公司根据经营规划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现金流水平及对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3 年度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及流动资金需要、战略性业务投资需求,以拓展公司业务及增强公司竞争优势,为公司及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
在公司 2023 年度不分红的情况下,近三年分红(含回购金额)合计 0.98 亿
元,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可能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2023 年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珠海博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会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第九十五条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施具体方案。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具
第一百七十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八条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因素。根据公司的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在
充分满足公司预期现金支出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
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 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第一百八十 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条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