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10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号厂房 2 楼培训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人,代表股份85,74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62.0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2,代表股份85,5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2,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24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3,代表股份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2,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634%;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634%;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1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22,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740%;
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0.8858%;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11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22,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740%;
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0.8858%;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11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634%;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091%;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9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王兆春先生持有公司 32,400,000 股、陈均先生持有公司8,100,000 股、曾宪之先生持有公司 4,500,000 股、付林先生持有公司 24,300,000股,以上股东因涉及自身利益回避表决。前述四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为69,300,00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5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548%;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成君先生因涉及自身利益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数为 16,200,00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634%;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1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634%;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7.16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8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郑珠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