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664,5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664,953
元。 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408,664,551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408,664,953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
的,公司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意见。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公告。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5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材料。 明材料。
6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7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者变更公司形式; 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十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十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七)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股权激励计划;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调整或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八)重大资产重组;
报规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上市交 (十)调整或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报规划;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者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者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第(三)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