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C 栋 1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并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中有关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郭泽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林秋萍、达邦投资、陈楚华、陈旭然、深圳众微投资、弘陶投资、郑捷曾、醴陵众微投资、郭娟璇、张辉勇、王涛、陈柯、李荔、施美晶、杨琼华、郭克家、张海轩、龚宇光、张文英、周琴、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同林、张树清、诸梓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丰明、张帆、郭泽珊、郑捷曾、陈楚华、王涛、张文英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丰明、张帆、郭泽珊、郑捷曾、陈楚华、王涛承诺,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实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制定了《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3)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00%,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或者股份回购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00%,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00%,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用于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1、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
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