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5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文本,协议双方将在本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相关项目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2、本框架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3、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及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匡算,投资规模及投资金额仍需根据后续开展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进一步调查评估后确定,项目能否获得相关审批及能否具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相关项目付诸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5、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与甲方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武汉市共同签订
了《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甲方所在辖区投资建设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经初步匡算,计划总投资约 22 亿元,分期建设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和全球总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简称“东湖综保区”)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
获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第 17 个综合保税区,湖北省首家综合保税区,也是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核心开放区和武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示范引领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湖综保区依托东湖高新区产业集群和“芯-屏-端-网”价值链,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开放之区、创新之区、生态之区。
(二)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双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在武汉东湖综保区总投资 22 亿元(人民币元,下同),分期建设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将主要建设电子大宗气体投资公司、电子特气供应链平台、集团运营管理总部、先进电子气体研究中
心及股权投资平台,并开展高纯电子级大宗气体、先进电子特气及电子前驱体等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服务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其它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资。
2、甲方将为乙方项目提供发展空间。
3、甲方将明确相对固定的人员与乙方及项目公司对接,协助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落户相关手续,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4、甲方将协助乙方项目公司申报省、市、区各级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等优惠政策。
5、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承诺事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东湖高新区开展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并对该项目享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落户和开工手续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运营。
4、乙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项目公司在实际经营期间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各项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5、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承诺事项。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如果乙方注册登记在东湖综保区内的项目公司
合并自然年营收、合计实缴注册资本、或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视为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自动放弃项目二期用地,甲方有权将乙方意向地块优先作其他用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近年在泛半导体领域的大力招商,该区已成为国内光通讯、芯片、液晶面板产业集群重镇。本次公司与东湖综保区签订合作协议是政企协同、优势互补的共赢之举,是公司落实“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气体公司”战略的重要布局,有利于公司在泛半导体产业链的市场拓展。如该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文本,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相关项目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2、本框架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3、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及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匡算,投资规模及投资金额仍需根据后续开展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进一步调查评估后确定,项目能否获得相关审批及能否具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相关项目付诸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关于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 2022 年 3 月 12 日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年
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
的议案》,并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湖北
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
关于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 2022 年 3 月 12 日 主体。截至 2024 年 6 月,该项目进展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 好,其中三氯氢硅和四氯化硅生产装置已
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稳定运行,产品已实现销售,且项目规划
的 5000 吨/年的电子级硅烷正在试生产,
500 吨/年的三氟化氮产品开始试生产。
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三、重要事项中的内容。
关于公司与晶科能源(上 2023年10月25日 截至目前,公司与晶科能源(上饶)有限
饶)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 公司合作良好,业务正常开展。
作协议的公告
2、除因实施 2023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变动外,本框架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股份变动情况。
3、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4、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