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2-013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能否生效还需要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还需公司对工艺、技术进行详细研究、论证及核算,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4、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战略规划需要,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于 2022年 3 月 11 日在宜昌市共同签订了《关于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在甲方所在辖区投资建设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 30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 20 亿元,二期项目投资 30 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生效条件为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相应的审议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在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建立的,成立于 1988 年,1992 年被批准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99 年被批准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 年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是继武汉东湖高新区、襄阳高新区后我省成功升级的第 3 家国家高新区,先后荣获国家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和国家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等称号。
(二)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辖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投资新建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
建设氟硅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项目。该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
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投资 20 亿元,建设周期 24 个月,二期项目投资 30 亿元,
建设周期 24 个月。一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年产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等产品
15 万吨,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25 亿元,年上缴税收 12000 万元。整个项目全
部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60 亿元,年上缴税收 2.5 亿元。
(二)项目拟选址、用地规模:该项目选址宜昌高新区田家河化工片区,总用地面积约 880 亩,一期用地面积约 400 亩,其余作规划预留。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界线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达的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实际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供应审批确认的面积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土地出让:
(1)甲方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先期在宜昌高新区田家河化工片区安排出让土地约 400 亩工业用地,乙方在宜昌高新区注册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程序,参与竞买取得。
(2)在项目公司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一个月内,甲方协助将该宗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办到项目公司名下。
2、关于项目用地交付:甲方在项目公司按约定时间足额缴纳一期项目履约保证金后半年内,负责将一期项目用地交付给项目公司,并签订用地移交确认书。二期规划预留用地预留期为乙方项目公司签订一期项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若乙方项目公司在此期间未签订二期项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不再预留。
3、关于产业扶持:
(1)为支持项目建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年度内,自项目公司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 500 万元之日起连续五个年度,对项目公司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以上部分区级实得财力,甲方前三年按 100%、后两年按 50%的标准予以扶持。
(2)乙方项目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缴纳后一个月内,甲方按照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4、关于基础设施: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 3 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的初步
场平,负责将道路通达至项目用地边界,负责排污、供水至临近项目用地的大管、施工用电(不含专线和双回路、保安电源架设,仅包括一次外线材料及施工费用)通达到项目用地红线边。
5、关于项目服务:甲方对该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宜昌高新区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建设该项目,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年内完成一期项目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期项目在协议生效且甲方交付用地后进场开展建设工作。
2、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其直接出资成立以本项目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注册及纳税登记地须为宜昌高新区,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绝对控股。
3、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区级评审,并在区级评审通过一个月内按每亩 1 万元标准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公司签署该项目一期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10 天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4、乙方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
5、乙方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6、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在甲方纳税义务期不得低于依本协议取得项目用地载明的使用权最终年限。
(五)违约责任
1、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后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未开发建设的,甲方职能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开发建设的,甲方职能部门依法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本协议自行终止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2、自本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若项目仍未投产,甲方有权按每亩 10 万元的标准收取项目违约金。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投产的,报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3、在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七个年度内,项目公司至少有两年达到 25 万元/亩的税收强度。否则,项目公司按其实现税收次高年份税收总额与本款约定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在第八年补足。项目公司不主动补足的,甲方按逾期额度、时间及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追缴。
4、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停止征地拆迁等用地交付前期工作,终止本协议,并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若项目公司纳税地不在宜昌高新区,甲方终止本协议,取消所有产业扶持政策,并追索甲方提供的所有产业扶持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若项目公司在协议约定的纳税义务期内将税务登记地迁出,项目公司须向甲方返还依本协议
提供的全部产业扶持资金。
6、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在本协议约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部兑现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转让形式,但通过公开市场转让的情形除外)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取消所有产业扶持政策,并追索甲方提供的所有产业扶持资金。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后,本协议约定的属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于项目公司,乙方和项目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因乙方项目公司原因(乙方项目公司未申请用地,乙方项目公司虽申请用地但未参与竞买,乙方项目公司参与竞买但未竞得)超过一年未签署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责任与义务;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另行协商办理供地的宽限期,甲方继续协助乙方在双方协商的宽限期内为乙方办理供地。
4、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担保保险费等)。
5、本协议生效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能源技术评价等)通过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6、鉴于乙方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本协议项下项目具体投资需另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在乙方未履行完法定决策程序和发布投资公告前,甲方对知晓的乙方关于本项目投资应履行保密责任。
7、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9、本协议经双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含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投资有关要求),
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乙方项目公司缴纳项目保证金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前期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拟以宜昌的氟、硅、氯、碳、氢、氨、硫等资源为基础原材料,以技术团队为依托,向氟硅电子特气、功能性硅聚合物、气凝胶、稀有气体、前驱体、同位素等高端产业链延伸,逐步向电子特气、电子化学品领域布局,如该项目顺利实施,未来几年公司一方面将获得甲方一定金额的产业扶持奖励,同时也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能否生效还需要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还需公司对工艺、技术进行详细研究、论证及核算,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4、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