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1-026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在原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级二氧化碳”,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
分装;医用氧液态、空分)、食品添加剂(氮装;医用氧液态、空分)、食品添加剂(氮气、
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氢气、二氧化碳)、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氢
1 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等)、化工产品气、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等)、
(不含危化证以外的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 化工产品(不含危化证以外的危险爆炸化学品
家限制经营的品种)销售;工业气体咨询服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销售;工业气体咨询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保护投
资者利益,公司拟修订《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1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2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3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回其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 ……
4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规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