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于 2024 年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21.12 元/份调整为 20.63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2 万份股票期权。
7、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20.63 元/份调整为20.33 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76,560,91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股份 794,000 股后的 175,766,911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52,730,073.30 元,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52,730,073.30÷176,560,911*10,即每 10 股现金红利为 2.986508 元(每股现金红利为 0.2986508 元)。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P=20.63-0.2986508=20.33 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2 位小数)。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锐明技术就 2024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