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锐明技术”)《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暂缓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授予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9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4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276万份,预留38万份;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万股。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44人,包括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2.62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为42.62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41元/股。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若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于2021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 优秀(B+)、称职(B)、待改进(C)和不合格(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60>S≥50 S<50
评价标准 卓越(A) 优秀(B+) 称职(B) 待改进(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
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