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1 …… ……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2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3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况。 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书
面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六)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
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