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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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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 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涉及激励对象 5人,回购价格为 3.71 元/股。

  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 962,265,735 股减至
962,170,735 股。

  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嘉美
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 年 11 月 16 日
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胜军、朱成章、代进强、闫开放、刘亮五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五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5 万股,
回购价格为 3.7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公司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4.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6.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0-07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12 月 21 日。

  8.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胜军、朱成章、代进强、闫开放、刘亮五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50 万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数量(含预留部分)的比例为 0.99%,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01%。

  2.回购的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不存在本 激励 计划中 关于调 整限制 性股票 回购 数量及 回购价 格的情 形。 因此,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3.71 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35.245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验资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2)00007 号)。

  5.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回购前        减少股份数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518,088,773  53.84%        95,000    517,993,773  53.84%

 2.无限售条件股份    444,176,962  46.16%            -    444,176,962  46.16%

      合计        962,265,735 100.00%        95,000    962,170,735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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