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071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1 号)核准,嘉美
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开
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0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14,964,622.63 元(不含
税),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35,035,377.3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衡验字(2021)00093 号)。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专户开户银 账户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投项目
号 行 称 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 嘉美包 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
1 份有限公司 装 8112301012400750472 135,365,566.05 线项目(嘉美包装)、年
滁州分行 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
中国银行股 建设项目(临颖嘉美)、
2 份有限公司 嘉美包 178262976359 0 福建无菌纸包生产线建
滁州分行 装 设项目和孝感无菌纸包
生产线建设项目
注:截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73,536.56 万元(包括
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尚有发行费用未支付),其中 13,536.56 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账
户,60,000.00 万元受托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会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
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为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 管 协 议 》, 详 情 已 披 露 在 2021 年 8 月 18 日 的 巨 潮 咨 询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3)。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会同中泰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滁州分行,丙方为中泰证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嘉美包装)、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
建设项目(临颖嘉美)、福建无菌纸包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孝感无菌纸包生产线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硕、毕翠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