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72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87.28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3%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71 元/股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为首次授
予日,以3.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787.2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1 元。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及基层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王建隆 董事 50.00 5.00% 0.05%
陈强 副总经理、董事会 25.00 2.50% 0.03%
秘书
中层管理(技术)及基层人 731.78 73.18% 0.77%
员(165 人)
预留 193.22 19.32% 0.20%
合计 1,000.00 100.00% 1.0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4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30%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票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