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71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四)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六)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 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激励对象邓建波、林龙飞、刘永华、冉志鹏、闫在强、张旺丛、张政文、刘欢八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19.50 万股,公司于 2020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变为 159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1,000.00 万股变为
980.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806.78 万股调整为 787.28 万股,预留授予
部分为 193.22 万股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 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嘉美包装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嘉美包装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