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65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届次: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5 日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773,114,9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08,453,7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8 人,代表股份 264,661,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21%。
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股份 84,980,92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2,447,8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6人,代表股份 42,533,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48%。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陈民先生、张悟开先生、王建隆先生、卫东先生、胡康宁先生、蒋焰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陈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895,628 股,获得当选。
1.2 选举张悟开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895,628 股,获得当选。
1.3 选举王建隆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31,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895,628 股,获得当选。
1.4 选举卫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15,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895,628 股,获得当选。
1.5 选举胡康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15,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895,628 股,获得当选。
1.6 选举蒋焰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3,029,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895,628 股,获得当选。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张本照先生、梁剑先生、黄晓盈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张本照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5,797,214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791,254 股,获得当选。
2.2 选举梁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453,775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47,815 股,获得当选。
2.3 选举黄晓盈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4,837,96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47,815 股,获得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陈民先生、张悟开先生、王建隆先生、卫东先生、胡康宁先
生、蒋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梁剑先生、黄晓盈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关毅雄先生、张向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沙荣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关毅雄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4,247,939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343,441 股,获得当选。
3.2 选举张向华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1,811,36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47,815 股,获得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关毅雄先生、张向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613,1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819%,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485,1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关联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嘉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508,453,773 股。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620,1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845%,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492,1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关联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嘉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508,453,773 股。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620,1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9.9845%,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492,1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反对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关联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嘉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508,453,773 股。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嘉美包装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包装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