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证券代码:002969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包装”、“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5,263.0735 万股的 1.0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6.7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6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预留 193.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3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及基层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3.71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满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2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2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嘉美包装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嘉美包装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 27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嘉美包装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