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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嘉美包装: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58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监事 3 人,
由监事会主席关毅雄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现提名关毅雄先生、张向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新一届监事会将由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一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监事组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从各个方面反映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次监事会进行审议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
在保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
后,监事会认为:

    一、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嘉美包装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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