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嘉美包装 股票代码:002969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Jiamei Food Packaging (Chuzhou) Co.,Ltd
(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 2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包装”、“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6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8、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二)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6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8、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9、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至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上述第 9 条承诺仅对陈民适用)
10、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通过滁州嘉金持有嘉美包装 0.07%股份。滁州嘉金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对相关承诺做如下补充:“在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股东富新投资、东创投资、中凯投资、茅台建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四)股东同创中国、鲁信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股东滁州嘉冠、滁州嘉华、滁州嘉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股东许庆纯、朱凤玉、李朝辉、张丰平、张元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滁州嘉冠、滁州嘉华或滁州嘉金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前述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6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4 日通过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