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5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45 万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26,277,783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1,450,000 股后的 224,827,7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鉴于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本次实际现
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24,827,783 股*0.1 元/股=22,482,778.30 元人民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359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2,482,778.30 元÷226,277,783 股=0.0993591 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591 元/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为: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以此核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约 2,248.28 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2、自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及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数均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股份 1,450,000 股后的 224,827,7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2*****943 王宣
2 08*****887 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2*****080 李茂顺
4 02*****367 陈建华
5 02*****357 廖才勇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翁家林
咨询电话:023-63809676
传真电话:023-63601010
电子邮箱:ndz@dzwy.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1#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