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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新大正: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3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4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6.78 元/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18 日作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 1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布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7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7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94 万股,占 16,271.85 万股的 0.5777%。

  3、首次授予人数:15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7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2025 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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