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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新大正: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0.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 5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在授予期限 2022 年 3月 10 日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授予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30.045 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
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全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限制股票期限
已满,公司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本次取消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取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取消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取消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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