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考核办法调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原有激励考核办法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激励员工关注公司经营基本业绩的完成;组织层面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本部门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个人层面同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个人年度考核的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现:原有考核结果为=集团层面*组织层面*个人层面,因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均为调整指标,个人层面指标又与组织层面指标直接挂钩,容易造成某个组织中的个人受到双重考核。故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拟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后的考核仍然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不变;组织层面调整为第二层开关指标,避免造成对员工的双重考核;个人层面仍为调整指标,但
调整原有考核的系数难度,原有 C 以上均为系数 1,修改为:B 以上为系数 1,C
为 0.8,其余系数不变,旨在激励员工在能力范围能完成最好结果。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考核 调整前 调整后
办法
集团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
层面 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 不变
增长率进行考核。
组织 (1)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1)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
层面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不合格两个等级;
(2)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按比例解 (2)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
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则 100%,评价为良 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 100%,未
好的则同比例得分,评价为合格的 60%, 完成则是不合格为 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不合格的则为 0; 回购注销;
(3)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 (3)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
务单元经营业绩,同时兼顾业务单元的内 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
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所以绩效指标重 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公司整体战略
点为财务指标。业务单元绩效指标分为以 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
下两个维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估 对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
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2、管理 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
指标:指评估业务单元内部运营效率、团 标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
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设的指标。 核心价值及贡献。
职能与平台部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业
务支撑部门,绩效指标需要重点体现本部
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指标分为以下两个维
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估本部门对
公司和业务单元核心贡献的指标,以及业
务单元的满意度指标;2、管理指标:指
评估本部门内部团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
设的指标。
个人 C 及以上,对应标准系数 1.0 B 及以上,对应标准系数 1.0
层面 D,对应标准系数 0.6 C,对应标准系数 0.8
E,对应标准系数 0 D,对应标准系数 0.6
E,对应标准系数 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调整自 2022 年度开始实施,不影响 2021 年度考核结果。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为突出股权激励考
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有利于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调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考核办法更加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