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
和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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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
和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接受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正”或“公司”)委托,指派王立、吴旭日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上述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披露材料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汇总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经办律师;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首次授予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定义、简称如未特别说明,与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出具并公告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以及首次授予事项,新大正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1 年 5 月 19 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案,并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6、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数量、价格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事项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首次授予价格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6.92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125.3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05.30 万股。
(二)本次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经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并提交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7,464,000 股为基数,公司决定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910.52 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45.05%。公司 2020 年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7,464,000 股为基数,公司
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61,196,0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1、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首次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由 26.92 元/股调整为 17.58 元/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5.33 万股调整为 187.99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05.30 万股调整为 157.95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三、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1 年 5 月
19 日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首次
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1 年 5 月19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首次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 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