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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计量: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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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7        证券简称:广电计量        公告编号:2024-036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 号),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499,999,99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4,482,877.62 元,募集资金净额 1,485,517,117.38 元。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485,799,994.77 元(已
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14,200,000.23 元);2021 年 5 月 7 日,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528 号)。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将原计划投资于“深圳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6,000
万元、“5G 产品及新一代装备检测平台”的部分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天津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6,000 万元,即“区域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合计 20,000 万元变更用于“广电计量华中(武汉)检测基地项目”,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广电计量华中(武汉)检测基地项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广电计量华中(武汉)检测基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广电计量检测(武汉)有限公司

    专户账号:64800268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临港经济区支行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广电计量检测(武汉)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港经济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存储资金为 2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广电计量检测(武汉)有限公司, 甲方一
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港经济区支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8002685,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广电计量华中(武汉)检测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0,00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晓明、王国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扫
描件通过乙方经办人员的工作电子邮箱邮寄至丙方执行团队的电子邮箱(project_gdjl@citics.com)中。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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