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5,94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2,852,796.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3,087,203.80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4)00024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万元)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 769902651610008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 86,558.06
公司 限公司东莞分行 账户
祥鑫科技(广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广州新能源车身结构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东莞 2010027129200547053 件及动力电池箱体产 0
长安支行 线建设项目
常熟祥鑫汽配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 769905225510028 常熟动力电池箱体生 0
公司 限公司广州分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宜宾祥鑫新能源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 宜宾动力电池箱体生
术开发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广州 606023899 产基地扩建项目 0
分行
祥鑫(东莞)新能 兴业银行股份有 东莞储能、光伏逆变
源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分行 395020100100280038 器及动力电池箱体生 0
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86,558.06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祥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常熟祥鑫汽配有限公司、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祥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国金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简明、戴光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17 日